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费县润园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25民初244号
申请人费县润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费县润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费县润园置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费县润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飞鸿
书记员  蒋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