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1302财保547号之一
2019年5月21日,申请人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与临沂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被临沂仲裁委员会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