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民终4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临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中段东侧奥尔诺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盛世****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朋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兴路与解放路交汇瑞**都**1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兴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建设公司)、临沂朋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友劳务公司)、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8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诉讼当事人。本案中**系案外人***带到工地,应追加***查清真实的雇佣关系,原审未追加***不当。重审时应追加***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并恰当划分责任比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85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4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