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00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天津路与孝河路居然之家B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07528192。
法定代表人:张宗刚。
被保全人:**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住所地:**市洛城街道洛兴街中南世纪城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67280925。
法定代表人:陆旅宾。
被保全人:**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圣城街与兴安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78138812C。
法定代表人:陆旅宾。
申请保全人山东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59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魏云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贾海霞
书 记 员 刘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