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天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8034号 原告:北京大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龙禧三街59号院1号楼2层1单元201-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弘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商城路胜康廖式大厦19楼1909-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天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600弄4号思创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大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关公司)与被告上海弘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复公司)、上海天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淼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 北京大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弘复公司返还原告回龙观丽枫酒店装修预付款82万元;2.判令被告弘复公司返还原告回龙观丽枫酒店管理费246000元;3.判令被告弘复公司赔偿原告房屋租金2030859元;4.判令被告弘复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万元;5.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弘复公司为原告公司提供了合同文本,约定被告弘复公司为原告提供回龙观丽枫酒店的装修款融资额820000元,由被告弘复公司安排被告天淼公司负责涉案酒店的装修施工。原告公司按照年利率8%支付利息,需要分期向被告弘复公司支付分期款项,首付款为2460000元,管理费246000元。原告拿到合同文本后加盖了印章,但二被告未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至今,原告并没有拿到加盖印章的合同。被告弘复公司的理由是等涉案酒店装修完毕后再在合同上加盖印章。2020年9月11日,原告公司通过***向被告弘复公司制定账户支付了装修预付款82万元及管理费24.6万元,共计106.6万元。此后,被告弘复公司安排被告天淼公司来京与原告对接施工事宜,被告天淼公司要求原告公司配合办理开工手续。原告全面配合相关工作。在2020年10月1日之前,被告天淼公司的工作人员全部回到上海,理由是做2各样板间,所需要材料需要在线上采购需要时间,等材料到达后再派人来京施工。直到2020年11月初,天淼公司再次派人来京,对酒店的施工提出很多问题,并且要求新增加费用高达120万元。基于按照被告弘复公司在《差额补充说明函》(2)约定,项目竣工验收时,如项目实际发生金额超过《供应链管理合同》中的标的金额(820万元),无须补足超出合同金额,所有条款明细按既有合同执行。因此,原告对天淼公司要求新增加费用高达120万元的要求予以拒绝,此后天淼公司人员返回上海。期间,原告大关公司试图各种努力,希望与二被告推进工作开展,但遭到拒绝。并且被告弘复公司与2020年11月17日提出要求与原告公司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扣除管理费、所谓施工成本,将329138.5元返还给原告公司。原告认为,弘复公司的营业执照范围,并无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许可,二被告缺乏诚实信用原则,不信守承诺,无故扣除管理费、所谓的施工成本,缺乏依据。此外被告的违约行为,带给了原告公司房屋租金损失及律师费等维权损失,应当赔偿。 上海弘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或驳回大关公司的起诉。弘复公司主张,本案中弘复公司与大关公司签订的主合同是《供应链管理合同》,而非装饰装修合同,且大关公司未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大关公司诉请的“装修预付款”和“管理费”是《供应链管理合同》项下的款项,不属于工程款性质;本案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不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由,不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的专属管辖,而应当根据《供应链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大关公司不同意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与酒店装修相关,且弘复公司进行了实体答辩,说明该公司不排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关公司在本案中针对上海弘复公司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与装饰装修施工的权利义务无关,且大关公司诉请的款项均属于《供应链管理合同》项下的内容。故本案不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规定。现《供应链管理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因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争议与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弘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