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科荣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昌智造(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科荣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7432号之一
原告:中昌智造(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贸中心情1118(天津华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4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英,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科荣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博朗园2-1-1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昌智造(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科荣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中昌智造(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昌智造(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昌智造(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中昌智造(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芸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