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等与楼森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2055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陆新军,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余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新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新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银银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