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新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3408号之一
原告: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岚镇丁家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625979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谭家岭东路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0000499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新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谭家岭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495346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民安东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915556059。
法定代表人:章德春,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运杰,系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新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