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民初5908号
申请人:临沂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品,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居民。
被申请人:**会,女,汉族,1994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郯城县,居民。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4月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郯城县,居民。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4月10出生,住址山东省苍山县,居民。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郯城县,居民。
被申请人:***,女,1967年9月6日,住址山东省郯城县,居民。
被申请人:郯城县环城渣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沂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会、***、***、***、、郯城县环城渣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会、***、***、***、***、郯城县环城渣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会、***、***、***、***、郯城县环城渣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00元。
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临沂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