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02民初2672号
原告:湖北佳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小叉湖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MA49RMF2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股东,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屹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1G95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佳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屹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佳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湖北佳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瑛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