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2697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与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441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2日11时,在渭南市临渭区XX基地XX房XX工地,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拉混凝土时三轮车车头突然上翘致原告***碰撞受伤,后工地***经理、工头***开车将原告***送往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0、11右侧横穿骨折;L4-4腰椎间盘突出症,腰4椎体前1°滑脱;闭合性胸部损伤、右肺挫伤、右侧气胸。住院期间,***给原告***儿子***通过微信转账36000元,原告***医疗花费10340.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XX街道国XX路XX号XX花园XX楼XX层XX,且该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本案应移送至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艾 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磊 书 记 员  杨子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