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2697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与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441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2日11时,在渭南市临渭区XX基地XX房XX工地,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拉混凝土时三轮车车头突然上翘致原告***碰撞受伤,后工地***经理、工头***开车将原告***送往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为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0、11右侧横穿骨折;L4-4腰椎间盘突出症,腰4椎体前1°滑脱;闭合性胸部损伤、右肺挫伤、右侧气胸。住院期间,***给原告***儿子***通过微信转账36000元,原告***医疗花费10340.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XX街道国XX路XX号XX花园XX楼XX层XX,且该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本案应移送至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艾 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磊
书 记 员 杨子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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