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4民初686号
原告: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A6K5Y2094。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委托代理人:赵淑林,女,昌宁县新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15443117XD。
法定代表人:杨与鍌,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向本院起诉后,又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