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1民初5278号
原告:***,女,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