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投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投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7006号 原告:河南豫投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皇集乡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CMQJ4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0701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北关镇民荷路东侧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9FQYUX2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千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MA2UT8L79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河南豫投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分公司、阜阳市千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豫投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退还保证金1100000元及依法应承担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左右,四被告称让原告河南豫投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他们所承接的工程,柘城万邦农产品物流园和民权县北关镇小考城项目,以及商丘长征路便民服务中心项目的门窗工程,须先交保证金1800000元。原告证金后双方分别与2021年3月9日和2021年4月6日又签订了书面合同。后来四被告承诺一直未能达成兑现,经协商在4月9日1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原告河南豫投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向四被告交过保保证金。经多次向四被告要求退还保证金,已经退还700000元,下余的1100000元却一直拖欠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河南豫投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现在提供不出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及联系人,无法通知各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0号〕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豫投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