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5114号
申请人: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新郑市郭店镇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世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贵,北京市康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玥,北京市康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绿地之窗1座1单元24层24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404644.78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4644.7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2087404852021000106)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存款404644.78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43元,由申请人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红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