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5114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新郑市郭店镇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世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贵,北京市康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玥,北京市康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绿地之窗1座1单元24层24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豫0184民初51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存款404644.78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因案件已结,2021年6月8日,申请人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存款404644.78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4644.78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红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冯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