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中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31048号

申请人:佛山中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金石大道**之一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235357M。

法定代表人:王仁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飞,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东风东路东、普惠西路、创业路北绿地之窗1座1单元24层2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NLRC03。

法定代表人:胡海滨。

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东南园路北佳兆业中心****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

法定代表人:郭基长。

申请人佛山中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中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中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佛山中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