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中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31048号之二

申请人:佛山中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金石大道**之一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235357M。

法定代表人:王仁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飞,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东风东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绿地之窗1座1单元24层2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NLRC03。

法定代表人:胡海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江,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中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粤0605民初3104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户76×××98内的银行存款310000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中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户76×××98内银行存款3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