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55号
申请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西、创业路北绿地之窗1座1**24层2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NLRC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建业实景演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只有河南项目行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0KG1E83。
法定代表人:***。
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河南建业实景演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6543元(1.账号:×××00,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东明路支行;2.账号:7620********,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3.账号:7620********,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4.账号:2546********,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天韵街支行)。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河南建业实景演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6543元(1.账号:×××00,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东明路支行;2.账号:7620********,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3.账号:7620********,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4.账号:2546********,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天韵街支行)。
案件申请费4352.72元,由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