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3民初1955号
原告: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路东、***西、创业路北绿地之窗1座1**24层2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NLRC03。
法定代理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4936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4936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