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3民初1955号之一
原告: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路东、***西、创业路北绿地之窗1座1**24层2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NLRC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22)豫1423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4936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4936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