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终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派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主持调解,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珂珂
审判员***
审判员禤敏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