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7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64542735。
法定代表人:邝文志。
委托代理人:崔春、杜祖辉,分别系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26号三楼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QDDG2W。
法定代表人:李雪飞。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865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5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68608元、2021年7月28日前的违约金20817.87元、受理费2821元,并以268608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及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及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银行账户情况: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用中国xx银行尾号06xx8及尾号66xx6账户,实际冻结均为0元,冻结期限均为壹年,自冻结之日起计;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内存款较少或账户有备注工资专用账户,鉴于存款余额不多,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暂未作处理;
2、网络资金情况:查无信息;
3、车辆情况: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查封了属被执行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粤E2××**(2012年注册)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该车辆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
4、公司股权情况:查无有价值财产;
5、有价证券情况:查无信息;
6、机器设备情况:查无信息;
7、不动产情况:查无信息;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到庭,被执行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雪飞到庭,并承诺尽快结清债务,但至今未履行。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也通过电话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了解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中。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颜 威
执行员  陈荣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