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525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民委员会康乐村“了门口”(土名)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4WHX1J8A。
经营者:古燕青,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媚,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26号三楼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QDDG2W。
法定代表人:李雪飞。
被告:***,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受理后,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33元,合计84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健仪
书 记 员  张彩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