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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66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26号三楼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QDDG2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665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账号6392********内的人民币存款707870.67元(实际冻结2.28元);冻结了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4444********内的人民币存款707870.67元(实际冻结0元)。现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生效判决其无需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账号6392********内的人民币存款707870.6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4444********内的人民币存款707870.6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