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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66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26号三楼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QDDG2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665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栋××室[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国用(2014)0101687]的不动产权。现***以本案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栋××室[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国用(2014)0101687]的不动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