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6654号
申请人:***,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26号三楼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QDDG2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7870.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栋××室[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国用(2014)0101687]的不动产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707870.6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7870.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栋××室[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国用(2014)0101687]的不动产权。
案件申请费4059.35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