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7民初557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26号三楼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QDDG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熊***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宏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0000元(35000元/年×2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建造师聘用合同》,约定:起止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20日;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50000元咨询服务费。2022年8月21日,被告以现时市场聘用价格下降为由,拒绝按合同履行,并要求重新签订每年为15000元的《建造师聘用合同》,但原告予以拒绝。2022年9月起,被告通过其股***用微信向原告发来《合同解除通知函》,并同时通过顺丰快递向原告寄送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函》。到此,被告以明确的方式告知原告不履行原《建造师聘用合同》,造成原告共计损失70000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宏飞公司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11日签订的《建造师聘用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11日签订了《建造师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注册于被告名下,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聘用合同,实际为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资质出租给被告有偿使用的一种约定,原告自合同签订以来也未提供过任何咨询服务或劳务,因此该合同违反了前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二、原告无权依据2021年4月11日签订的《建造师聘用合同》主张赔偿损失。由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无权依据2021年4月11日签订的《建造师聘用合同》主张赔偿损失70000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予受理; 3.合同解除通知函复印件,证明被告单方面于2022年8月21日解除合作关系; 4.建造师聘用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 5.原告与被告第二股***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因市场价格下降为由向原告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宏飞公司在诉讼中提交证据如下: 1.建造师聘用合同复印件;证明2021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造师聘用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注册于被告名下,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截图;证明原告提供给被告使用的注册证书有效期为2021年4月29日-2021年10月20日,目前该证书已失效;被告为原告购买社保至2022年9月,之后未继续购买社保,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的第二条规定,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原告属于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已经违法违规,按上述规定应予以整改;自被告2022年9月30日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后,被告就未实际聘用原告,由于原告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二级建造师的前提是原告必须要有社保,现在被告没有继续为其购买社保,因此,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实际是无法使用的; 3.宏飞公司员工**与***(人才中介)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明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二级建造师的挂证费用为15000元/年。 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 2021年4月1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建造师聘用合同》,该合同第一条“协议聘期”约定聘任时间为三年,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第二条“聘用待遇”约定:聘用二级建造师实行不坐班工作制(本人不需要到甲方所在地工作)。聘用期间工资合计每年50000元。第三条“甲方义务及权利”约定: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二级建造师注册手续。甲方承诺乙方注册证书仅用于企业资质升级、年检、备案、招投标业务和参建项目使用,若甲方违约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协议期内,甲方因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年检、资质备案、投标出场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出场等事项需要乙方本人亲自到场参加人员现场检查时,甲方提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第六条“其他”中“解聘及转注”约定:在聘用期满或提前解聘之日或解除协议之日,甲方出具乙方的解聘证明,并返还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协助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交由被告使用,后因被告以市场价格下降为由,要求重新与原告签订挂证费15000元/年的合同,在遭到原告拒绝后,于2022年9月30日向原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明确自2022年8月21日起解除与原告的合作关系。 2022年10月18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委)申请劳动仲裁,三***委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三劳人仲不字(2022)38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申请不在仲裁受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仲裁申请。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建造师聘用合同》后,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件交给被告使用,但没有到被告处上班,也没有提供实质性技术指导工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工程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技术专业性极强,需要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认真负责地对待。为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均有严格的准入和特别许可制度。本案中,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交给被告,由被告注册,却不在被告处工作,即原告除将自己的证书挂靠在被告处之外,没有提供实质性的技术指导工作,将证书挂靠在被告处是为了以此获得报酬,而并非由原告本人实际履行其义务,该种行为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原告依据该无效合同主张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