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悦谷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34666号 原告: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26号三楼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QDDG2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熊***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悦谷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文华东路6号厂房首层2-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MCKN8Q。 法定代表人:夏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飞公司)诉被告广东悦谷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4日、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次开庭),***(第二次开庭)、被告宏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1820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718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返工损失15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8417.06元。庭审过程中原告称:第3项诉讼请求的返工损失明确为163615元,该金额的构成包含员工款99440元、材料款64175元。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公证费50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下称“土地发展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世龙大道机非分隔改造工程。为施工需要,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被告采购7吨彩色陶瓷颗粒及3.5吨胶水,并于2022年4月4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2300元定金,2022年4月7日支付剩余货款48820元。在收到被告的货物后,原告便开始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使用被告材料所施工的部分塑胶路面出现泛白、掉色、脱落等情况。为此,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与被告的工作人员沟通其所提供的颗粒问题,被告亦承认颗粒存在质量问题。因被告提供的颗粒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不得不对已施工的路面进行返工。另,根据原告与土地发展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5.2规定,若因原告原因造咸工期延误,土地发展中心将对原告收取取违约金1万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78417.06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出卖人,其出售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宏飞公司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工作人员和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3.4-2022.4);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被告开具的发票(2022.4.14);4.关于要求处理因销售假冒陶瓷颗粒产品引起质量的函(2022.5.12);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班组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7.***-《班组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8.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清单;9.《材料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10.公证书;11.公证费发票;12.视频;13.公证书附件3-11页;14.手机图片;15.微信聊天记录;16.监理工程师通知单;17.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被告悦谷公司辩称,一、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关系无法律依据。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且合同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事实上已无法解除。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提供的产品也并非不符合质量要求。首先,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处下单购买产品时并未明确约定是要购买哪种材质的陶瓷颗粒,被告销售给被告的陶瓷颗粒属于市面可以正常销售的产品,没有约定自然谈不上违约。其次,目前市面上在售的陶瓷颗粒本就有通体陶瓷颗粒和染色陶瓷颗粒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陶瓷都是符合正常销售条件的。最后,被告销售的同样材质的陶瓷颗粒给其他买家,在正确的施工和养护的情况下,并没有出现原告遇到的陶瓷颗粒脱落、泛白等问题。综上,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并且出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三、本案涉及的陶瓷颗粒脱落、掉色、泛白主要是原告不正规施工所致,而非颗粒原因。本次工程质量问题的关键在于路面颗粒的大量脱落,导致原始路面裸露,无法补救。被告认为前述原因系由于原告施工不规范,涂抹胶水过少,导致颗粒脱落,脱落的颗粒在路面来回滚动摩擦,将颗粒颜色磨掉,加速了颗粒的发白。陶瓷颗粒防滑路面的施工步骤大致如下:一、封闭施工路段交通,二、用吹风机吹干净施工路面灰尘垃圾,施工时地面要干燥,干净。三、涂抹胶水,四、抛洒陶瓷颗粒,五、清扫多余的颗粒,六、滚涂或喷涂罩面保护剂,(此工序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取舍),七、48小时后开放交通。原告是否有严格的按照标准来施工其实是被告是不知情的,并且上述的每一步施工如果不合格都会导致最终出现质量问题。被告认为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被告在施工中不当操作造成,具体理由如下:1、为节约成本,减少了胶水的使用量,加上胶水涂抹不匀,厚薄不均,地面胶.水薄的地方粘不牢陶瓷颗粒,导致陶瓷颗粒在很短时问内大量脱落,脱落的陶瓷颗粒在车轮碾压翻滚摩擦下,如同稻谷脱壳,使染色的陶瓷颗粒表面绿色脱落,发白。局部胶水涂抹得厚的地方未出现脱落发白现象(详见证据2)。2、原告作为施工方对施工地段的车流量是熟知的,在这么大的车流量的情况下,不但不应减少胶水使用量,还应考虑抛洒陶瓷颗粒以后,开放交通前做罩面处理,就是滚涂或喷涂绿色罩面剂,进一步牢固路面,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工程质量。3、根据从施工到出现问题仅有半个月左右时间结合现场的交通车流量,施工队伍的经验,判断开放交通太快,胶水未完全固化反应,也是颗粒脱落的原因。同时,被告了解到中山市××大门内外的道路在颗粒出现发白后,只要颗粒不掉,不露底,都可以采用滚涂或喷涂罩面剂的方法牢修补或改色。这是行业通用做法。(详见证据6)被告认为造成颗粒脱落的关键原因是胶水用量过少,胶水涂抹不均匀。根据事发时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胶水涂抹薄的地方颗粒脱落,地面裸露,胶水涂抹适当的地方并没有颗粒脱落的现象,也没有颗粒发白的现象,若是颗粒问题导致,那么所有路面都将会脱落至路面裸露。因此可得出并非颗粒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详见证据2)综合以上几点,被告认为本案中出现的路面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是原告不正规施工所致。其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四、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告作为施工单位,其负有来料检验的义务,因其疏忽大意未对来料进行检验,导致了本次事故,其负主要责任。即使其执意认为被告也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也不应承担全部损失。首先,但若仅仅只是颗粒发白,没有脱落,也是可以使用滚涂或喷涂罩面剂的方式进行修复,滚涂或喷涂罩面剂是目前市面上通用的方法,不仅进一步牢固路面,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工程质量,而且成本低,耗时短。而并不需要如原告所说的全部铲除再重新铺洒。因此原告返工造成的巨大损失并非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次,原告工程质量跟工艺、施工环境、施工后保护时间等因素均有关系,该因素均可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而进行返工修复,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无证据证明是因为原告的损失是由于颗粒的问题造成的。陶瓷颗粒是通体的或染色的和颗粒脱落没有关系。陶瓷颗粒脱落和胶水涂得厚薄及规范施工有直接关系。被告2023年2月20日现场看到原告后期所用的通体不褪色发白的颗粒一样出现掉颗粒现象(详见证据3)。再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后续因返工购买的黏合剂与陶瓷颗粒的数量及单价符合市场交易行情,也无法证明返工的人工费是否符合市场的合理报价。最后,对于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不是合同主体,不受合同约束。并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原告在购买材料时就已经逾期。对于原告所称的因工程逾期导致的违约金应由其自身承担。根据被告出售的同批次的陶瓷颗粒施工成果来看,染色的陶瓷颗粒,施工时规范操作,也不会短期内褪色发白。实验表明,被告同批次购买的绿色陶瓷颗粒在被告工厂车间内和院子里都做了试验,按规范操作,工程质量至保持今良好(详见证据4)。同批次颗粒施工的其他工程表明颗粒与原告的损害无因果关系,在卖给原告颗粒之前同批次颗粒也售卖给别的客户,至今客户未提出有发白褪色反馈。2022年1月24日从河北采购的红色,绿色,蓝色陶瓷颗粒到货后就卖了3吨蓝色的给东莞客户,用于东莞南门山森林公园工程,至今已一年多时间,并未出现发白褪色情况。(证据包括微信记录和相片视频)(详见证据5)让被告承担上述损失于法无据。五、被告主张的损失过高,并且工程现场并非如原告所说已全部铲除并重新铺设。对于本案中原告所说陶瓷颗粒泛白,褪色,行业内通用的处理方法是在发白褪色表面喷涂或滚涂罩面保护剂,一方面解决颜色问题,另一方面也可加固整个陶瓷颗粒,减少脱落。关键是成本低,施工时间短。本案1500平方如果只是陶瓷颗粒发白褪色,没有大面积颗粒脱落的话,只需要不到2万元即可修复呈绿色,同时还提升了整个路面质量和观感。被告多次和原告沟通过使用修复手段,原告都不认可。同时,被告于2023年2月20日和21日,两次前往工程现场,根据现场的测量情况判断原告使用被告陶瓷颗粒铺设的面积只有1000平方米,而且也并未如原告所称全部铲掉重铺,看不到任何铲除痕迹,只是在原本的基础是上面加铺了一层,也未重划热熔线(详见证据8)。因此原告所称的返工损失与真实情况不相符,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综上,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悦谷公司就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2.2022.4.29事发时涉案工程现场(图片及视频);3.2023.2.20拍摄涉案工程现场照片;4.被告工厂内实验道路(视频及图片);5.2023.2.20东莞南门森林公园工程(视频及图片);6.中山市植物园外道路照片(视频及图片);7.来函回复;8.2023.2.20工程现场(视频及图片);9.微信公众号文章;10.涉案工程现场照片4张打印件;11.陶瓷颗粒产品信息和使用方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2月28日,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土地发展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功臣该内容为将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世龙大道现状非机动车道改建为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专用道,5mm厚绿色防滑陶瓷颗粒路面约6569.68平方米,设置石码隔离,配套交通工程。 微信名为“悦谷道路材料***”(被告工作人员)和“环游2030”(原告工作人员)于2022年3月4日起开始沟通购买路面材料问题,被告工作人员发了一些施工视频给环游2030参考,后其发送了陶瓷颗粒产品信息和使用方法给原告工作人员,原告工作人员询问价格,被告工作人员说明了价格等,被告工作人员表示颗粒有1-2mm的,还有2-3mm。4月3日,原告工作人员再次询问价格,被告工作人员询问你要1-2mm还是2-4mm的,对方称甲方要求的为5mm,被告工作人员称要用2-4mm的颗粒做了,后原告工作人员表示想用1-2mm做。后双方就价格工期约定。4月4日原告转胶水材料订金23000元给被告。4月6日,原告工作人员表示颗粒用1500平方米的用量。4月7日,被告工作人员表示颗粒和胶水已经送到了,技术员也出发了,还表示为陶瓷颗粒。同日,原告转胶水及陶瓷颗粒材料款尾款48820元给被告。 2022年4月24日起,原、被告就颗粒质量问题进行商讨。原告工作人员称颗粒是不是染色的,被告工作人员称确实是染色的,原告工作人员要求出解决方案。后被告工作人员表明可以喷罩面剂,原告认为可以按其方案处理,但需要甲方、监理单位同意,如果同意,需要签一份协议确保质量2年。4月25日,被告工作人员称派人去看现场,称根据看现场情况,除了掉色,有些地方做得太薄,已经漏底,喷漆不太行,和现场的师傅一起讨论现场如何处理比较好,双方的建议都是重新铺一层。之后表示颗粒确实是我们材料进来疏忽了,可以把颗粒全部退款,胶水怎么处理领导这边还没有给结论。4月27日,被告工作人员给出确定的解决方案,表示:颗粒是其问题,陶瓷颗粒全部退款,胶水没有问题,之前做的路面没办法喷罩面剂,也有一部分施工原因。我们这边退还颗粒的钱,您那边安排师傅在这段路面上再铺一层上去,用的材料不会用到之前那么多。原告工作人员表示不同意,要求处理退回未用的颗粒材料并退款,并找工人帮其重做或其找工人做再给回人工和材料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5月12日,原告工作人员发函给被告工作人员,该函载明:悦谷公司的陶瓷颗粒出现泛白、掉色的情况,发现均为砂石染色,要求悦谷公司出具原告认为合理的方案。同日,被告工作人员回函,载明:经两次现场勘查,采用我司材料所施工的路面,出现大面积陶瓷颗粒发白现象,且大面积脱落,其认为对方在施工过程中陶瓷颗粒胶水涂抹太少,厚度不够,施工经验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面积脱落,脱落的陶瓷颗粒经车轮反复碾压导致颗粒表层颜色在很短的时间内掉色,陶瓷颗粒本来就有染色和通体两种,贵公司所称假冒伪劣产品不准确,染色陶瓷颗粒在市场工程施工中是大量存在的。胶水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且施工现场看到尚未用完的胶水也一直在使用。我方可以退回颗粒款项;等等。 原告称因颗粒质量问题,导致其支出损失如下:1.支付违约金78417.06元,该违约金未有支付凭证。根据2022年7月6日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没有**签名),上列明原因如:洒落在路面的防滑油漆、部分路段的陶瓷颗粒路面质量问题、爆炸螺丝有镂空、防滑路面质量问题、取消的非机动车道路面颗粒需要铲除等,还称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三个月,按施工合同条款应处罚违约金。2.返工人工费99440元。根据2022年7月28日的一份班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主要工作内容为:刮(滚)涂胶水、均匀抛洒陶瓷颗粒及运走多与的废料等,合同总金额为36000元。另一份班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主要工作内容为把1500平方米路面有质量问题的陶瓷颗粒层磨掉、磨平路面、清扫干净路面及运走磨出来的废料等,合同总金额为63440元。该两笔款项支付至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绿化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3.返工材料(含陶瓷颗粒32000元和胶水材料32175元)。2022年7月23日,宏飞公司与山东名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5mm的陶瓷颗粒,金额为32000元,山东名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开具了32000元的发票给宏飞公司。2022年7月25日,宏飞公司与广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购买胶粘剂18150元、19250元。同日,宏飞公司支付了该款项。此外原告提交了公证书证明其对涉案路段进行取证,该公证书没有显示哪一段路为本案涉案路段。被告称原告并没有进行返工是在原路面上加铺上去的并提交了照片为证。且本案工程质量问题与原告的施工相关。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宏飞公司与悦谷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没有争议的事实,现原、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均确认被告所售卖颗粒存在的染色的问题,如上查明事实可见,染色问题确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责任,双方并未约定,现被告售卖的颗粒和胶水已经使用,而原告一开始铺设路面使用颗粒不达5mm亦不符合标准,但被告所称原告在原有路面上加厚的情况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采纳被告该主张,故本院根据上述情况再结合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酌定被告应承担返还颗粒和胶水款71820元及赔偿返工人工费和材料费163615元的20%即32723元的损失。至于原告所称的违约金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案相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被告的损失已由上述款项弥补,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该诉求,双方买卖合同已终结,故不予支持。至于公证费,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悦谷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1820元及赔偿损失32723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21元,合计8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07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54元;由被告广东悦谷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0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67元(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诉讼保全申请费667***迳付原告)。原告广东宏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额案件受理费200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广东悦谷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0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 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