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执异1号

异议人: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281号万达华府2栋4单元33402号。

法定代表人:费玉平。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武冈市。

申请执行人:夏晴,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武冈市。

被执行人:**和,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执行**、夏晴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0)湘0581执1304号执行裁定,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和由于民事债务纠纷,武冈市人民法院(2020)湘058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对武冈市人民法院(2020)湘0581执1304号执行裁定停止支付湖南康顺医用工程公司在武冈人民医院邓家铺分院的所有工程款不服,请求予以解冻。

经审查查明,异议人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按法定流程参与“武冈市邓家铺中心卫生院新住院楼手术室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成功,并与2019年9月21日竣工验收。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系合作关系,双方并于2020年9月11日签订“**和对账单”,该工程总价款1982011元,尚须付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7020元及签证增加部分48487元合计945507元,其余工程款可由**和领取。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承诺,除去945507元外,全部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部份成立,在审查异议过程中,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本院要求出具承诺,将**和应得的工程款付至本院,已无冻结该款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的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在武冈人民医院邓家铺分院的工程款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剑

审判员 李艳红

审判员 许修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发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的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