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冈市卫生健康局,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武冈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文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冈市卫生健康局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190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康顺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190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