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彭金枝、郭珍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执8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西环南路3号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吴树强
被执行人:彭金枝,女,1979年5月15日,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执行人:郭珍,女,1950年8月21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执行人:梁永健,男,1977年10月29日,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金枝、郭珍、梁永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113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多家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扣划存款1044.84元转入执行费。
二、经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查封被执行人郭珍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市场建设区西南三北面的房屋。因上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故本案无法处置。
三、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
四、办案人员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实施限制,并列入失信名单公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44.84元,此外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良
审判员  胡 冰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