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新能源行业协会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终2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西环南路3号3楼1号。
法定代表人:招景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胜德,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能源行业协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自编6层625室。
法定代表人:誉江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光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土名“增边坑”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郑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综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华南电光源灯饰城内第A座348号。
法定代表人:罗泽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启配,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誉江华,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誉结兴,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明林,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广华,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剑锋,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
上诉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新能源行业协会、广东光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佛山市综信科技有限公司、誉江华、郑明林、谭广华、宋剑锋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8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 琴
审判员 王志恒
审判员 唐铭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