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30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西环南路3号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M2QM4M。
法定代表人:招景铭。
委托代理人:梁胜德,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一、申请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安装补贴款9120元、2018年度地方补贴款1220元、截至2021年2月的卖电收益9038.15元及自用电部分收益407.34元,合共19785.49元。被执行人***承诺从2021年4月起至2022年3月期间分别于每月的25日前各支付1648.80元予申请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上述款项付至其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佛山南海罗村支行,户名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6691××××4020;二、若被执行人***按期足额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申请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就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互不追究责任;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任一期付款义务的,申请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尚欠的款项余额(含未到期)另加违约金2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76元(申请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2021年6月25日前迳付予申请人广东威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6958的账户存款(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尾号2776的账户存款(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微信财付通尾号9800的账户存款(实际冻结0.39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8日)。另,本院轮候查封属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属于农村宅基地,因非首查封暂无法处置。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冻的风险;
三、向被执行人所在村集体南海区九江上东社区新三路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在该社可领取的所有收入(包括农村集体分红款、征地款等所有可领取的收入),暂未提取到款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紫 君
执行员 罗 志 勇
执行员 唐黄少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 杰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