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民终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花园胡同东巷29号院1号楼2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创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袁茂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北京浩天信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西,北京浩天信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4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如果解除后已履行部分应如何处理所依据的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4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60元,上诉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明智
审判员  朱建军
审判员  贺振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钟贻云
书记员唐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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