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3922号之一
原告:廊坊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一路北侧、达驰公司用地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8BCMJ2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高新区创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袁茂银。
廊坊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廊坊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廊坊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周四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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