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4执2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创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袁茂银。
委托代理人李进,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高岭路(食品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信阳过程建设指挥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被执行人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货款2232997.5,扣除执行费20000元,其余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104执233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姚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