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异11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创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袁茂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君,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中,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执行异议的方式要求中止执行,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故该请求也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因此本案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立胜
审判员  蒋 英
审判员  葛 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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