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恢6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花园胡同东巷29号院1号楼2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创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袁茂银,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民终167号民事判决书已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304执恢64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江 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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