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1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花园胡同东巷29号院1号楼2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创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袁茂银,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湘03民终1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7日、9月8日、9月24日、11月10日发起四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9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21年9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1年11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茂银限制了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以电话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金额为221391.25元(扣除鉴定费后货款207500元、迟延履行利息1307.25元、案件受理费9121元、申请执行费3463元)。
本案未受偿金额为221391.25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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