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设备租赁部与黄贵江某某苗族自治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287号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办事处稿坪村路口。
经营者:陈永刚,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苗族自治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粑坳村白腊塘二级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MA6EDJRB5T。
法定代表人:饶仁。
被告:黄贵江,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苗族自治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贵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苗族自治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贵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对被告**苗族自治县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贵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63.05元,由原告****建筑设备租赁部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弋 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刘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