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21民初2066号
原告: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镇东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5948651826。
法定代表人:米艳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昊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天星镇天星村御风庭YF3S-2-1。
被告: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衡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
被告:姚兴海,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由原告渑池县开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平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