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1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娄门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4110623F。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奉新县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状元路状元府邸小区10号楼0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MA384R6388。
法定代表人:邓华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邓华金,男,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申请执行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新县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邓华金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09执4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9知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奉新县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邓华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奉新县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邓华金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奉新县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邓华金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奉新县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邓华金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余训浪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张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