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1114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筱,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欣,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娄门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坚,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文国,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原告***与被告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文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