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8727号
原告:枣阳市精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人民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国,员工。
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周根元。
原告枣阳市精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枣阳市精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阳市精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锦雯
书 记 员 陈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