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财保209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志刚、王阿翔,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花城大道花城汇2#楼写字楼17层综合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19238。
法定代表人:郑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31.19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享有的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以人民币3119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费207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