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葛洲坝田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执保113号
申请人:桂林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毅丰路西一区17栋2-4-4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佳荣,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葛洲坝田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路文体巷1号17楼。
法定代表人:苟永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贵敏顺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德卧镇义龙商贸城6栋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高兴贵,执行董事长兼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杰,执行董事。
申请人桂林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葛洲坝田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贵州贵敏顺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2021)桂1030民初92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告贵州贵敏顺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贵州贵敏顺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500万元的其他财产或工程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在保全该案的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2062××××8776的银行账户内有资金超过500万元,被执行人贵州贵敏顺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2395××××6853账户有资金83.57元。于2022年9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2062××××8776账户内资金5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21)桂1030执保113号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百佐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