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614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志刚,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城大道花城汇2号楼写字楼17层综合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郑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百亿,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哲,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百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勇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钊
书 记 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