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614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志刚,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城大道花城汇2号楼写字楼17层综合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郑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百亿,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哲,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百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勇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钊
书 记 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