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玛一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27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玛一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1-1号3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玛一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6民初14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玛一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233424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09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347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玛一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它收入人民币238992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