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3105号
原告: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工业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1258257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192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